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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的通知》,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及主体职责是:

1依法对海西州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药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海西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4、审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零售连锁)门店,负责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变更;协助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初审、转报工作。

5、 协助省局对药品生产进行GMP认证,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的指导、初审和日常监管。

6、依法对特殊药品进行监管。

7、协助省局负责对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产品注册进行初审和转报。

8、协助省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和制剂品种的报批进行初审和转报。

9、对辖区内的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10、负责查处全州范围内涉药、涉械违法案件,受理对县(市、行委)分局的行政复议。

11、对辖区内本系统经费和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药检所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承担省局和海西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或

配合部门

备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21

 

45号令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915

 

360号令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41

 

276号令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

 

442号令

5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61

卫生部门

434号令

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311

 

106号令

7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81227

 

23

部门规章

8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0371

 

局令第1

9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11

 

局令第4

10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41

 

局令第6

1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34

 

局令第7

1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78

 

局令第9

1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0478

 

局令10

14

直接接触药品和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720

 

局令第13

15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85

 

局令第14

1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0489

 

局令第15

17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0561

 

局令第18

18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

国家药监局

199981

 

局令第9

19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