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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人员要求:

(一)城市和县城,应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含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乡镇(包括乡村),应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士以上(含药士)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人口稀少的山区或牧区,应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士以上(含药士)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四)具有中药饮片经营项目的,应相应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职称或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要求:

(一)城市和县城,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项目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二)乡镇(包括乡村、山区和牧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项目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不设仓库。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

1、主要岗位人员的上岗条件;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工作的质量管理;

3、药品销售及调配处方的质量管理;

4、特殊药品及贵细药品的管理;

5、首次经营品种质量审核的规定;

6、药品拆零管理;

7、服务质量管理;

8、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

9、质量信息的管理(包括收集、处理反馈);

10、重要设备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

11、安全、卫生管理等。

五、其它要求:

1、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2、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3、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用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4、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5、药品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药品与地面要有一定的距离;

6、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具有先进的仓储条件和较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条件